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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时效己过的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限...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过了诉讼时效的不再追诉。对于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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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的说法,但请不要误解相关规定。所谓追诉时效,通俗的说就是犯罪后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经过一定的年限,可以不追究责任。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就会终生追捕,就不存时效的说法。《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刑事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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