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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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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提供自己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综上所述,争夺抚养权的纠纷基本上都无法在私下由离婚夫妻自己处理解决而是需要通过中立的法院判决才能够确定最后孩子究竟由谁来直接抚养,所以就需要父母各自都委托好律师并提供证据在诉讼中争夺抚养权。
一.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2、孩子不到2岁,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一起生活。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4、因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5、没有其他孩子,另一个有其他孩子。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二.男方争取抚养权时应做好的证据准备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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