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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医疗鉴定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给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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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如下:1、申请: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移交: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5、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者,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7、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7、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意见上签名。专家鉴定小组成员应注明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8、送达鉴定意见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委托:医疗评估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协会组织评估。验收:医疗评估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审核并出具验收通知书自验收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组成评估小组:医疗评估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评估小组的组成和数量。原则上,至少有3人,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1人/2、组织评估:医疗评估办公室应在召开评估会议前一周内通知医生、患者和评估专家。双方参加评估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小组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书》。再评估: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评估,或者双方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评估。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不能解决的,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如下:申请人应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时间和地点,并提出申请鉴定的原因。申请鉴定人应当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如果患者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应向法医申请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负责。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家和法律组成。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可以接受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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