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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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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1、起诉书两份;2、结婚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7、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8、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9、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11、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起诉书应需要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需要1寸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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