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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诉状内容是否完全; 2、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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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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