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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一、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二、车辆超限超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三、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四、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道路的畅通。
车辆超限超载报告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面临的形式 二、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 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存在的困难 四、具体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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