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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逾期登记违约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2023-02-24
房产逾期登记违约行为的确定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移转登记期限首先适用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则适用法定期限。实践中,出卖人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房屋交付后两年内办理移转登记手续”,以降低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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