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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从事...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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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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