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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中的保全,按类型可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按诉讼阶段区分,可分为三个阶段: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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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是法学家进行分类,民诉法并没有以此来分类。 对财产保全是否能执行为标准做笼统的规定。 确认之诉是确认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如确认合同效力。 变更之诉是变更当前的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以上两种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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