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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分摊的规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
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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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口头处罚决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需要看案情。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按照高速公路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确定各方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无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验检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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