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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土地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时,如何在卷宗上体现出退还和没收?

2022-10-26
对“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方式不应从权属转移的角度来理解。对于违法占地行为来讲,不管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未发生变化,还是原权利人拥有,但因违法占地主体的实际占用、建设开发行为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妨碍,所以“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方式的目的,就是将被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能被真正权利人依法使用的状态。因此,单独作出“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违法占地行为人已进场准备建设,但尚未正式施工的情形。收到“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应在期限内及时清场撤离,达到不妨碍权利人正常利用的状态。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经明显建成的,宜直接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对于没收建筑物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没收后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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