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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为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代理诉讼一般是指公司在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的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持公司的利益,追究这些成员的责任或实现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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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却怠于起诉时,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的一种诉讼方式。所以,一般不适用仲裁程序,因为由股东直接代表提起仲裁,突破了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但是,第三方侵犯合法权益,给造成损失,与第三方签订了仲裁条款,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或怠于提起仲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时,股东代表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通常可以。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是公司股东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监事会在收到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1、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2、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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