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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能间断。若发现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非法拘禁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法定取保条件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但需要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限制。但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等一般不得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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