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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分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完全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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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而《民法通则》也对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还要视乎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
1、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不会构成犯罪。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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