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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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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有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犯罪也会被判刑的,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是: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聋哑人犯罪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作为掩护手法。 团伙犯罪已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聋哑团伙犯罪频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 有些聋哑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劫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和操纵聋哑人犯罪。 聋哑人文化素质低,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中的一些人只能陈述自己和家庭情况,而另一些人因为无知而无法提供自己和家庭情况。 尤其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识别能力,法律观念薄弱,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和教唆,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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