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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划分A、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B、购买股票式并购;C、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D、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兼并。2、按参加并购的行业相互关系划分A、横向并购;B、纵向并购;C、混合并购。3、按照是否有委托第三者出面进行收购划分A、直接并购;B、间接并购4、依据并购动机划分A、善意并购;B、敌意并购。5、依据并购资金来源划分A、杠杆并购;B、非杠杆并购。《》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是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2、《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9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合并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割发售、方向性增发、股票收缩等规范。(1)吸收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家公司为了吸收方向盘,吸收的公司解散了。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合并新公司,合并方解散。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第二,不同证券交易所多家上市公司的跨市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吸收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 2、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不合规导致收购失败。 3、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采取的反并购措施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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