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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遗嘱不给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分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
不能立遗嘱不给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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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不能立遗嘱,不给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分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分; 遗嘱的这一部分是无效的,所以在立遗嘱时,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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