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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是必然的,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
减刑虽然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也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一次减刑过大。减刑幅度应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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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实践中,如果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正常减刑在三年半左右。
1、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不能超过原判决刑期的一半,也就是最多可以减七年。2、监狱里的减刑积分,是以现实的表现打分的,有一分减一天。3、如果有好的表现,如阻止监狱内打架斗殴,可以给予表扬,并给予积分奖励。4、积极分子是根据平时在监狱的表现,结合积分情况,而评选出的劳改较好的人员。5、除积分减刑外,监狱可以提请检察院,由法院给予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包含三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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