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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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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 (一)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总额超过50万元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五)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 造成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条件的公司骗取发行批准并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损失为利润或者损失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未按照规定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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