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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情的婚姻不是无效的,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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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会影响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前得的疾病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如果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法律只规定了以下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但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并且婚后仍然有该疾病的,该婚姻是有效的婚姻,但是妻子可以在知道病情的一年之内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2、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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