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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的证据是怎么回事?

2022-07-30
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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