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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而言很重要,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
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而言很重要,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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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非常重要。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合同截止时间不是合同竣工日期。合同截止日期包括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期等,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日期。而合同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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