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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内容是些什么?

2022-09-05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XX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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