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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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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未备案的,或者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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