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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
一、是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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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在裁定适用减刑时,一般都把与主刑紧密相连无法分离、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轻。 第二,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57年8月27日《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指出:“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50多年前做出的,但其基本精神是正确的,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前,上述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第三,对于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减刑符合我国刑法减刑的目的。刑法规定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犯罪分子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他们继续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尽快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后,犯罪分子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在主刑减刑时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相应减小,这时就应当适时对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刑。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是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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