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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缴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行为。对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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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验资报告显示发起股东有实物出资,但是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则可认定为虚假出资。 2、该发起股东应当补缴出资,并对其他按发起协议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发起股东发现该虚假出资的,应当及时督促或是责令补缴出资。 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对于一个股东来说,是可以通过货币或者是其他的技术方式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的,在公司成立之初并不需要将所有的资本缴纳到位,但是后续如果存在抽逃出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货币.现货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支付出资额的30%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实际出资额在30%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 1、公司资金不偿还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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