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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 1、派出所在双休日一般来说,是不受理业务的,当事人要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2、如果户口迁移证过期的...
可以的。(一)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二)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小孩的户口本;(三)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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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户口迁移的,只能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户口本首页盖章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2、当事人有户口“准迁证”只是表明户口可以迁入开具该迁移证的辖区派出所而已,两者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在公安局录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档供查询的。 2、如果当事人在录口供时有误、有错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补做笔录。 3、如已作笔录对当事人权益有侵害时,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让司法机关认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申请复议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对于公诉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时提出。
派出所不可以强制迁户。办理迁移户口的手续必须得由居民自己来申请,公安机关没有强制迁户口的权力,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须遵循“三原则”: 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2、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3、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二者一定要一致,否则,就称之为“人户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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