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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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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被执行人是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合资企业,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者参与合资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后,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其中对前两种形式的合伙人追加执行毫无疑问;有限合伙人追加执行后,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
1、对于你所说了这么多,都是没证据的,口说无凭,没有任何意义。 2、你们没有注册,不算合伙企业,就是简单的合伙。 3、没有约定,处理合伙事务依法律规定。 A.无约定,份额按出资比例,分配也按出资比例。 B.既然散伙结算,那么就应该一起进行清算。罚款,税款应该先扣除,各人工资扣除,除开各项应付款,剩余的再按出资比例分。 C.对于工资,按各自领取的记录计算。如果没有,那就按同行业标准,大家平等分配。 D.能有证据证明兵不参与经营的时间,可以扣除工资。包括经营所得。 4、如果协商不好,收集并保留好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散伙结算,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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