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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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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审查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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