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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盗窃、抢枪、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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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盗窃国家机关、军事警察、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 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 10发以上,或者***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 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 5支(*** 10支)以上,或者军用*** 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 500发(***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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