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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㈠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费用区片每亩万元,区片每亩万元,区片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计元(大写元整)。 ㈡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线内和线外的青苗及果园、苗圃、鱼塘、水渠、荒旱地、坟墓、树木、房屋、围墙、机井、道路、涵洞、建筑物等地上物(见附表)。 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元(大写元整)。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元整)。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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