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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子女方式有哪些,哪些情形能变更权

2022-10-26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方式有哪些1.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被认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有到父爱与母爱,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即子女在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下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依次轮流。当然,此方式的适用,仍要结合该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采用。比如,若父母的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生活恶习,长时间无法戒除,以及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并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另外,轮流抚养的方式还会受到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新组建家庭的正常生_活影响。所以,此类方式,只能一段时间适用,作为子女适应父母离婚的一个过渡。2.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二、哪些情形能变更子女抚养权正是基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一般来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为以下四类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对于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达成合意的,即便不存在上述四类情形,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也应该得到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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