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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同意转让的股权有什么要求

2021-11-18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规定中隐藏着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应该购买时的购买条件(尤其是价格)?这个条件必须符合股东转让给他人的条件吗?《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此时的购买价格应该是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转让股东根据公司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进行评估。因为,此条立法的本意是维系公司的人合性,既然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就应该以股权的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的价格应当优于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只有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才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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