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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内。《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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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高架快速路按照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当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两种布置形式。高架快速路主线结构外边缘与沿线既有建筑物最小净距不小于12米,当最小净距不足12米或者设有匝道、沿线既有建筑物为环境敏感建筑时,其净距应当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相关要求。既有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30米以及隧道结构外50米设立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在此范围内进行基坑作业的,基坑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依法进行专项论证。
架在你们田地里的,应当给与补偿。 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但是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处位置的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 经过测算: 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 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 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 154-22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 350-500kV高沿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 以上是从电磁辐射角度考虑的。 若从电力安全角度考虑,并考虑大风引起高压线产生风偏,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1.0米; 1kV-10kV:1.5米, 35kV:3.0米, 66kV-110kV:4.0米, 154kV-220kV:5.0米, 330kV:0米, 500kV: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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