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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1、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签字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按照规定交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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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签字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按照规定交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请注意最后的一句话: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有规定:21、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但是如果王某挂靠构成便见代理,代为公司接受工程款,公司主张工程款存在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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