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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在: (一)公司人格否认: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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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傀儡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操纵公司,对外表现公司的行为,但实质上公司只有表格,与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无法判断与自己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第二,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保持债务与股东的合理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交易安全不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公司债务与股东的比例不平衡,股东有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大众的嫌疑。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股东也有损失,但实质上,股东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作为股东的损失。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表现形式一般为: 1、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滥用公司形式。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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