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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夫妻之间婚前欠款,婚后仍应当偿还,不因形成夫妻关系而直接混同。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
婚前债务一般情况下都只由债务人个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债务人为婚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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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并且另一方也没有说明要一起承担的,那就是需要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个人债务不管有没有结婚,也不管有没有离婚都是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结婚之前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基本无需配偶共同偿还,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有可能已转化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以个人承担为原则,以共同承担为例外。”对于配偶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超出范围的没有清偿义务。 综上,不能笼统的说婚前债务谁承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婚前的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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