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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财产分割离婚反悔是有效的,法院也有义务接受审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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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财产分割离婚反悔是有效的,法院也有义务接受审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3、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我的个人见解如下: 感情结束了,亲情还在,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夫妻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赠与子女,一方或双方都净身出户,对此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夫妻关系结束时所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不能以是否等价有偿作为判定公平的唯一标准。因为双方在订立这种协议时,除了经济因素外,通常会夹杂着许多复杂的感情因素,目的是离婚,必然会出现一些相对的要求或让步,只要夫妻双方对于该赠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所有权,那么,双方均有对该财产的完全处分权,制定并签署离婚协议时均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双方将财产赠与子女后,有一方或双方将净身出户,该处分行为也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该赠与条款从成立时起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是有效的,应该全面、严格履行,不能随意反悔。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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