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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具体流程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
司法鉴定受理程序有: 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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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程序有: 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 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程序: 1、的提起 (1)依职权主动提起; (2)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司法鉴定的时效(1)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2)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3、司法鉴定费的缴付(1)申请人提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缴付;(2)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的,由法院确定费用缴付人。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5、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6、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7、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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