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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执行: 一、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二、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三、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四、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五、通知家属。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遗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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