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附表33),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9人已浏览
837人已浏览
614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