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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1、准备离婚相关证件。 2、准备离婚相关材料。 3、材料以及证件准备完成之后,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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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随着现在人们的思想开明程度地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夫妻遇到感情破裂的时候,就会选择通过协商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但是有一点值的注意的是法律上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么一说的,就算分床,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离婚,如果感情破裂了可以双方协商离婚。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在领取完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协议书中更说明的就夫妻双方分割共同房产的约定进行产权过户或者进行拍卖后分割售卖价款。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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