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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符合上述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该股东会决议即生效。此复!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虽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在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公司法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也需要满足一定程序和实质性条件。因此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先审查公司章程对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参考范本) 股东: 股东决定: 1、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决定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公司的盈亏由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设经理一人,由担任;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公司法》第146条所指人员。【不设董事会适用本条,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本提示】 三、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分别是:、、;设董事长一人,由担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设经理一人,由担任;设监事人,由、担任(或者设监事会,由、、共人组成,由担任监事会主席)。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公司法》第146条所指人员。【设董事会适用本条,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删除本提示】 三、设公司秘书,由担任。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59条所指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如章程规定,秘书由董事会产生,则删除本条,企业另外出具董事会决议)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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