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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你说的赌博的概念基本准确,也就是说从概念上来讲,不管打多大的都算是赌博;但近年来公安机关放宽了对赌博活动的限制,也就是说小赌不管,但即使公安机关不予查处,仍然改变不了其行为的赌博性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且金额较大的要予以查处。具体什么数额才能算是金额较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一些地方法规中会有相应的数额限制,因为全国各地的经济条件不一样,所以对于金额的要求和限定也不一样。 按你所说的,一般的两元、五元的赌注应该不算是金额较大,基本不在治安管理范畴之内,但要提醒一点,即使金额不大,但如果以赌博为生的话,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的可以判处赌博罪。
网络赌博被诈骗,主动报警,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定罪量刑,可能涉嫌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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