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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犯罪可否折抵刑期

2021-11-26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不适合监禁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办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未减刑的罪犯,不得在监狱外执行。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监外执行可以折扣刑期。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时,如果刑期未满,仍进行监外执行;如果刑期届满,应及时释放。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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