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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
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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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侨同内地居民离婚 华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直接去国内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华侨通过协议离婚不成,亦或者协议离婚不能被国外一方居住国所承认,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顾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二)双方均为华侨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华侨离婚如何办理 如果婚姻一方为华侨,那么在遇到离婚办理事项时候,应该如何解决处理呢?请大家参考以下文章,希望有所帮助。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的离婚: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要求,对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总是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侵害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是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的管辖: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忧伤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华侨同内地居民离婚 华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直接去国内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华侨通过协议离婚不成,亦或者协议离婚不能被国外一方居住国所承认,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顾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二)双方均为华侨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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