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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的起诉时限一般为15日。破产管理人给甲债权人发出通知,表示债权人必须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权就丧失。上述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正...
破产债权异议期是7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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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笔者认为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 上述条款没有对异议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 2、异议提出期限及形式 根据《破产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也就是说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的,必须在该次会议上提出来,若不提出来意味着无异议,而对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要直接作出裁定确认的。再一点,有异议债权的债权人与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是有区别的,有异议的债权作为尚未确定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来,至于提出的形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不影响所产生的效果,但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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