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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起诉应该如何处理?

2022-07-30
判决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则同时判决撤销维持原行政行为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驳回起诉则是对全案起诉的驳回,既包括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起诉,也包括驳回针对复议决定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根据该款规定,即使进入实体审理,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复议决定的审查也侧重于复议程序是否合法,这是由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统一性所决定的,换句话说,对于复议决定实体合法性的审查已经包括在对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当中。更何况本案既然是全案驳回起诉,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对于复议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更是无从谈起。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没有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再审理由自然不能成立。基于同样道理,在案件没有进入实体裁判程序的情况下,质证、辩论等言词审理活动也就无从进行,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判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的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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