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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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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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