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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
行政机关要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的,需要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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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注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催告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迹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能执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请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男,生于1960年5月20、汉族、住址:溪县塘坊乡塘坊村一社。联系电话:关于李某某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于2011年2月21日送达,某某未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申请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28日,某某在渝巫公路451km+200m处公路左侧修建房屋,该房屋顺公路长12m,左前方(塘坊方向)退出公路边缘5.5m,右前方(县城方向)退出公路边缘1.6m该房屋基础已经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规定,确定李本全修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列》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责令某某于2011年3月10前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书。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机关: 二O一一年月日 附:1.立案决定表 2.询问笔录 3.现场看验笔录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 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8.处罚决定书 9.送达回证 10.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1.结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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